一、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国务院令第262号);
(三)《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6号令);
(四)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
(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机房改[2001]3号)。
二、范围对象
委托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具有南京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三、报送材料
(一)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应提交: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人事代理手册》;
3、与职工签订、鉴证的《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
4、委托省人才中心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5、领取、填报《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二)用人单位续缴住房公积金的,直接携带上次办理的名册和缴费凭证(或是加盖单位财务章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注:以前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的,需先将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省人才中心公积金专户后,方可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核算应缴公积金费用;
(二)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经办人携带填报的《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省市房改办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六、承办部门
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
咨询电话:3325791、3238873
监督电话:3308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