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K" %> 办事指南:代缴人事代理人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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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代缴人事代理人员住房公积金
阅读: 时间:2005-09-02 07:41:04 作者:manager 编辑:xinxibu

 

 

一、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国务院令第262号);

(三)《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6号令);

(四)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

(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机房改[2001]3号)。

二、范围对象

 委托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具有南京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三、报送材料

(一)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应提交: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人事代理手册》;

 3、与职工签订、鉴证的《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

 4、委托省人才中心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5、领取、填报《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二)用人单位续缴住房公积金的,直接携带上次办理的名册和缴费凭证(或是加盖单位财务章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注:以前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的,需先将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省人才中心公积金专户后,方可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核算应缴公积金费用;

(二)用人单位(或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经办人携带填报的《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省市房改办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六、承办部门

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

咨询电话:33257913238873

监督电话:330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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