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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省项目办、苏北各市、县团委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阅读: 时间:2005-11-14 19:33:47 作者:manager 编辑:
各有关服务市团委,服务县团委,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
  现将《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省项目办、苏北各市、县团委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省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七日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和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通知》(团苏委联〔2005〕24号)精神,由省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团省委联合组成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协调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省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设在团省委,具体负责苏北计划的宣传发动、志愿者招募、培训、派遣、管理,对服务县和高校的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苏北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苏北计划的各项工作,组织、教育、财政、人事、共青团等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团组织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为进一步落实“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明确苏北各级团组织和服务单位的工作职责,促进苏北计划的规范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职责》。
省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第三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项目实施工作的支持。
    第四条 制定招募派遣计划。确定服务岗位,分配各服务市、县招募指标和派遣名额。
    第五条 确定选拔原则,拟定招募协议和服务协议文本;开展入选毕业生体检工作;审定入选志愿者;制作《确认通知书》和志愿服务证。
    第六条 制定培训计划,编印相关培训教材,指导服务市、县团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制定志愿者保险方案,为志愿者统一办理保险。
    第八条 制定《志愿者管理办法》,指导服务市、县团组织和服务单位开展志愿者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制定《评估考核指标》,定期对各级团组织的苏北计划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对各级团组织的苏北计划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制定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发放办法,协调有关单位,按期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 为服务期满的志愿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制作志愿服务鉴定表、鉴定书、奖章;组织开展省级优秀志愿者等相关奖项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宣传活动,定期编发《苏北计划简报》。
    第十五条 完善、管理大学生志愿服务网站,建立志愿者人才库。
    第十六条 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
服务市团委职责 
    第一条 协助省项目办督促、指导服务县团委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协调、指导服务县团委、服务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协助服务省项目办对服务县团委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完成省项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服务县团委职责
    第一条 进行服务需求调查和岗位申报。
    第二条 按照服务省项目办下达的派遣名额,在认真考察申报岗位的服务单位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基本服务岗位及需求人数。
    第三条 组织志愿者在培训后集中前往服务地。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与服务单位、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开展岗前县情、业务培训,安排至各服务单位上岗服务。
    第四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遇有重大事件须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上报服务市团委和省项目办。
    第五条 积极参与苏北计划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安排专人参与网站论坛管理。
    第六条 根据省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指标》和服务市团委的相关要求,定期对苏北计划工作进行自评和对服务单位、志愿者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服务期间定期看望、慰问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搜集、整理、上报志愿者典型事迹和管理案例;定期组织岗中培训。
    第八条 对服务期满的志愿者进行考核并填写服务鉴定表,考核合格的,颁发省项目办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鉴定书、奖章;推荐有关单位、个人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完成省项目办、服务市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服务单位职责
    第一条 实行一把手责任制,设立专门联系人,在服务县团委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 落实志愿者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与服务县团委、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对志愿者进行业务管理,及时对志愿者进行业务指导和岗中培训,及时向服务县团委通报志愿者工作情况。
    第四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服务县团委通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志愿者的安全。在有关方面的指导下,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根据省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指标》和各服务县团委要求,按季度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服务县团委。
    第七条 完成服务县团委交办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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