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服务县团委、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
现将《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发动,认真招募选拔,强化管理服务,确保圆满完成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实施第一年的各项任务。
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省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七日
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以下简称“苏北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的通知》(团苏委联[2005]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对报名者信息进行审核,省项目办对通过审核的报名者进行初步录取。高校项目办对本校入选毕业生在校内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省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第三条 协议签订后,入选毕业生志愿者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合格后,省项目办向志愿者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 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 高校项目办积极组织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调换并上报省项目办。
第七条 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省项目办批准,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 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第九条 培训期间,在服务县团委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协助服务县团委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县团委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颁发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服务县团委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及县情介绍;服务县团委、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签订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团委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团委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团委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对涉及全体志愿者切身利益的事务,须提交全体志愿者讨论后决定。服务县团委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他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团委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他服务工作。
(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或团费(2元/人•月)。
(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苏北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团委、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县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服务县团委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团委保持联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县团委、服务单位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七)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公务员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
(八)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团委、省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项目办反映。各级团委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团委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团委同意报省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团委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团委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县团委、省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团委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团委应同时上报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在服务县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团委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省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省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第十九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的探亲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服务县团委统一规定本地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7日的,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团委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调整后报省项目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服务县团委、服务单位按季度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经省项目办批准,服务县团委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省项目办统一规定),填写《志愿服务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志愿服务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团委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志愿服务鉴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团委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第十七条第(三)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第八、十六、十八、十九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经省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通报原毕业高校项目办。
(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六)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
(一)服务单位可建议服务县团委给予志愿者相应处分。
(二)服务县团委可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报省项目办备案;服务县团委可建议省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三)省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四)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县团委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项目办、服务县团委、服务单位、原毕业高校项目办、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五)志愿者受到处分后,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给予处分的职能部门的上一级提出复议,上一级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
(六)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志愿者,如处分后三个月以上表现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提出处分的职能部门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